浙江智慧消防:鄉鎮(街道)智慧消防服務站、建設和管理規范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20-09-09 瀏覽量: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標準
鄉鎮(街道)智慧消防服務站 建設和管理規范
(征求意見稿)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一般要求 2
5 服務站建設 2
6 服務內容和要求 8
7 運營管理 9
8 考核與改進 10
附錄A。ㄙY料性) 火災事故處置報告 1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由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隊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單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鄉鎮(街道)智慧消防服務站建設和管理的術語和定義、總則、服務站建設、服務內容和要求、運營管理、考核與改進。
本文件適用于湖州市下轄鄉鎮(街道)智慧消防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縣(市、區)級服務站也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6875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GB 50016—201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116—20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智慧消防服務站點
在智慧消防管理中心站的指導和監督下,通過智慧消防管理平臺和智能移動客戶端,利用巡邏車等應急救援裝備在所轄區域內開展消防巡查、巡邏及初起火災撲救等服務的站點。以下簡稱服務站點。
采用物聯網、云計算、全域建筑三維信息模型(BIM)、地理綜合信息顯示系統(GIS)等可視化先進技術,通過智慧消防管理平臺,集中接入所轄鄉鎮(街道)區域的火災智能預警設備報警信息及社會單位自動消防設施等各類消防綜合信息,具備火災預警功能和應急處置能力,實時監測和分析消防安全狀況,定期提供區域消防安全數據報表,并對下轄服務站點進行指導和監督的管控機構。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站。
服務站點和管理中心站的統稱,能夠提供火災實時預警、消防巡查、夜間消防巡邏、初起火災處置、消防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等消防安全服務,以下簡稱服務站。
4 一般要求
4.1 由鄉鎮(街道)應急管理部門主導,其他政府部門協同參與,根據轄區消防安全管理需求,統籌規劃智慧消防服務站的建設,合理設置服務站點的數量和覆蓋范圍。
4.2 可由鄉鎮(街道)政府部門自建自營,或者采取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建設運營。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具有智慧消防管理平臺自主研發升級、實時運維與保障能力。
4.3 宜采用“管理中心站+N個服務站點”的運行模式(見圖1),管理中心站對下轄服務站點統籌管理,統一調配消防服務資源,實現集中管理,集中培訓,集中展示,分析研判。
4.4 鄉鎮(街道)政府部門應指導轄區內的單位和業主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火災智能預警系統等各類消防綜合信息接入智慧消防管理平臺,實現消防數據在鄉鎮(街道)政府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社會單位和業主單位等各方實時互聯互通。
圖1 運行模式圖
5 服務站建設
5.1 服務站點建設
5.1.1 選址
5.1.1.1 應綜合考慮鄉鎮(街道)的火災風險、人口密度、消防安全重點區域等因素,科學合理地布局和選址。
5.1.1.2 宜選擇在服務屬地的中心區域、便于消防服務車輛迅速出動的臨街地段,按照“1min響應,3min到達,5min處置”的原則,在接收指令后能迅速處置。
5.1.1.3 與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距離應不小于50 m。與醫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影劇院、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密集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公交站臺等距離應不小于50 m。
5.1.1.4 服務站點選址建筑連續性使用年限應不小于5年。
5.1.2 建筑設計
5.1.2.1 應設置在建筑物首層,并選擇靠外墻部位,房屋建筑應符合GB 50016—2014中6.2.7的規定。單獨建造或附設在其他建筑內的服務點,其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5.1.2.2 服務點出入口應設在便于人員迅速出動的位置,并在出入口區域設立非消防服務車輛禁止停車的標志。
5.1.2.3 應設置與外立面相協調的醒目門楣標識,宜選擇紅底白字,尺寸、內容應進行統一規劃設計。
5.1.3 功能布局
5.1.3.1 服務站點的使用面積應滿足使用要求,應不少于200 ㎡,站內不得有易燃易爆管道貫穿。
5.1.3.2 應在服務站點內合理布局設置功能區域,并標識名稱:
a) 功能區域應包括:
1) 值班室;
2) 辦公室;
3) 安全教育體驗區;
4) 器材儲備庫;
5) 檔案室;
6) 備勤室、休息室;
7) 衛浴室等。
b) 功能區域宜包括:
1) 會議室、宣教室;
2) 設備間;
3) 更衣室;
4) 盥洗室。
5.1.3.3 各功能區域的布局應滿足:
服務站點的安全出口應直通室外;
通道的設置應有利于迅速出動;
出入口宜設置雙向開啟雙幅彈簧門。
5.1.3.4 消防車輛的停車點按出警優先和最優出車路線要求設置。停車時車輛駕駛位朝向出口方向。停車位應設置在距離出入口、值班室不宜超過20 m處,能方便連通主干道,并滿足下列要求:
應為每輛消防車配置一個停車位,且做好標識:
1) 單兵電動消防車停車位大小應按2 m×0.9 m的矩形方框劃線;
2) 微型消防巡邏車應按照車輛大小劃線。
停車位不得挪為他用;
消防車輛的停車位處應設置具有安全防護功能的充電裝置。
5.1.3.5 服務站點內應懸掛管轄區域圖、火警處置流程圖及各項規章制度,設置信息公示欄,動態顯示日常工作情況及人員在崗情況。
5.1.4 設備和器材
5.1.4.1 應根據服務站點實際情況,參照表1的規定配置充足數量的辦公和生活設備。
表1 辦公和生活設備配置表
類別 |
序號 |
名稱 |
配置標準 |
備注 |
辦公設備 |
1 |
電腦 |
● |
|
2 |
打印機 |
● |
|
|
3 |
電話 |
● |
帶有錄音功能 |
|
4 |
對講機 |
● |
|
|
5 |
投影儀 |
○ |
|
|
6 |
顯示屏 |
● |
|
|
7 |
辦公桌椅 |
● |
|
|
8 |
展示架 |
● |
|
|
9 |
檔案柜 |
● |
|
|
生活設備 |
10 |
空調 |
● |
|
11 |
熱水器 |
● |
|
|
12 |
床鋪 |
● |
|
|
00001注:○表示選配,●表示必配。 |
5.1.4.2 應參照表2配置消防器材裝備,數量應滿足消防應急使用并及時替換更新。
類別 |
序號 |
名稱 |
配置標準 |
備注 |
消防車輛 |
1 |
微型消防巡邏車 |
● |
車上配置表2中第3、4、5、6、8、9、10、14、15、16、27、28、29、30、31、32的消防器材 |
2 |
單兵電動消防車 |
● |
車上配置表2中第6、27、28、29的 消防器材 |
|
滅火器材 |
3 |
消防水帶 |
● |
|
4 |
消防水槍 |
● |
|
|
5 |
手抬泵 |
● |
|
|
6 |
干粉滅火器4 kg |
● |
|
|
7 |
水基型滅火器3 L |
● |
|
|
8 |
破拆工具 |
● |
|
|
9 |
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
● |
|
|
10 |
室外消火栓扳手 |
● |
|
|
11 |
二氧化碳滅火器 |
● |
|
|
00002注:○表示選配,●表示必配。 |
表2 (續)
類別 |
序號 |
名稱 |
配置標準 |
備注 |
個人防護 器材 |
12 |
滅火防護服 |
● |
|
13 |
滅火防護靴 |
● |
|
|
14 |
安全手套 |
● |
|
|
15 |
消防頭盔 |
● |
|
|
16 |
消防安全腰帶 |
● |
|
|
巡查儀器 |
17 |
卷尺 |
● |
量程50 m;精度1 mm |
18 |
消火栓測壓接頭 |
● |
壓力表量程:0 MPa~1.6 MPa;精度1.6級 |
|
19 |
感煙探測器功能試驗器 |
○ |
檢測桿高度不小于2.5 m,加配聚煙罩,連續工作時間不低于2 h |
|
20 |
感溫探測器功能試驗器 |
○ |
|
|
21 |
電信網絡測試儀 |
● |
|
|
22 |
數字激光測距儀 |
● |
|
|
23 |
錄像錄音執法記錄儀 |
● |
|
|
培訓器材 |
24 |
水基型滅火器3L |
● |
|
25 |
二氧化碳滅火器 |
● |
|
|
26 |
干粉滅火器5kg |
● |
|
|
其他器材 |
27 |
強光手電 |
● |
持續時間≥1.0 h |
28 |
逃生面罩 |
● |
活性炭在有效期內 |
|
29 |
逃生繩 |
● |
|
|
30 |
消防斧 |
● |
|
|
31 |
警戒帶 |
● |
|
|
32 |
撬棍 |
● |
|
|
00003注:○表示選配,●表示必配。 |
5.1.5 人員
5.1.5.1 可根據服務區域的實際情況,參照表3配備服務站點工作人員,人員數量應滿足消防服務最低需求。
表3 服務站點人員配備要求
崗位 |
崗位資質 |
站長 |
消防設施操作員(中級及以上) |
指導員\副站長 |
消防設施操作員(中級及以上) |
出警員 |
消防設施操作員(初級及以上) |
信息檔案管理員a |
— |
接警員 |
消防設施操作員(初級及以上) |
技術員 |
消防設施操作員(初級及以上)、電工證 |
a可兼職。 |
5.1.5.2 應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上崗前經國家消防職業培訓機構統一考試并考核合格。
5.1.5.3 除信息檔案管理員外,其他工作人員宜選擇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男性。
5.1.5.4 服務站點人員應熟悉轄區內的道路、消防水源、建筑物的分布和功能、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器材所在位置。
5.1.5.5 服務站點人員能快速穿戴防護裝備,能熟練操作消防器材,具備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宣傳教育培訓、組織人員疏散、初起火災撲救的能力。
5.2 管理中心站建設
5.2.1 一般要求
5.2.1.1 管理中心站和服務站點應位于同一鄉鎮(街道),管理中心站可單獨設立,也可與服務站點合并設立。
5.2.1.2 與服務站點合并設立時,管理中心站在選址、建筑設計、功能布局、設備和器材、人員配備應分別符合5.1.1、5.1.2、5.1.3、5.1.4、5.1.5的規定。
5.2.2 選址
5.2.2.1 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管理中心站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5.2.2.2 管理中心站選址建筑連續性使用年限應不小于10年。
5.2.3 建筑設計
應符合GB 50016—2014中8.1.7、8.1.8及GB 50116—2013中3.4.6、3.4.7的規定。
5.2.4 功能布局
5.2.4.1 使用面積應不少于200 ㎡,管理中心站內不得有易燃易爆管道和水電管道貫穿。
5.2.4.2 應在管理中心站合理布局設置功能區域,并標識名稱,功能區域應包括:
接警平臺值班室;應
辦公室;
會議室、宣教室;
安全教育體驗區;
檔案室;
器材儲備庫;
盥洗室及衛生間;
更衣室;
休息室等。
5.2.5 設備和器材
5.2.5.1 應配備電腦、辦公桌椅、檔案柜等辦公設備,及帶有錄音功能的接處警固定電話、對講機等通訊器材。
5.2.5.2 應配備監控大屏,實時顯示智慧消防管理平臺的火災預警信息和各類消防綜合信息等。
5.2.6 人員配備
5.2.6.1 可根據下轄服務站點的數量和區域的實際情況,參照表4綜合考慮配備管理中心工作人員。
表4 管理中心站人員配備要求
崗位 |
崗位資質 |
中心負責人 |
注冊消防工程師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 |
指導員\中心副職 |
|
接警員 |
消防設施操作員(初級及以上) |
信息檔案管理員b |
— |
教員 |
消防設施操作員(中級及以上) |
督查員 |
消防設施操作員(中級及以上) |
b可兼職。 |
5.2.6.2 應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上崗前經過國家消防職業培訓機構統一考試并考核合格。
5.2.6.3 中心負責人、指導員\中心副職、督查員應了解轄區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標志性建筑、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分布,以及整個街道(鄉鎮)的總平面圖、道路水源圖及消防設施分布圖。
5.2.6.4 教員應具備對不同行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職能人員進行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規范、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基礎知識及消防設施實際操作培訓的能力。
5.3 智慧消防系統功能要求
5.3.1 智慧消防管理平臺
5.3.1.1 應具有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火災智能預警系統、實時視頻影像系統等的接入功能,接入端口應向社會開放,具備接入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市場準入要求的消防設施設備的能力。
5.3.1.2 應運用平面或三維軟件將所轄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建立可視化模型,平臺和移動終端能夠顯示消防設備設施的位置信息,并能實時預警和呈現火災告警、設備故障、處置流程、處置結果、聯動反饋等信息。
5.3.1.3 應為管理中心站、服務站點配置不同權限的賬戶,可登錄平臺查看所轄區域內的消防綜合信息。
5.3.1.4 應建立聯網單位和業主單位的基本信息、火警信息和處理等記錄的檔案,并長期保存。
5.3.1.5 應對接入設備的正常、故障狀態信息、火警信息和處理等進行統計和分析,定期形成統計分析報表。
5.3.1.6 平臺數據信息應向屬地主管部門開放,定期提供區域消防安全數據報表。
5.3.2 智能移動客戶端
5.3.2.1 具有移動客戶端,并能為出警員、聯網單位、業主單位、物業管理員等人員配置相應權限的賬戶,可通過手機、平板電腦等手持終端登錄智慧消防管理平臺。
5.3.2.2 應能通過智能移動終端進行消防巡查巡邏、隱患排查和處理情況的記錄,并可同步上傳至智慧消防管理平臺。
5.3.3.1 應能在系統中設置巡更點、巡更路線、巡更開始和結束時間,并能跟蹤巡更人員的實際情況,識別巡更點遺漏等不規范的情況。
5.3.3.2 巡更人員到達巡更點執行巡更任務應能在系統中簽到開始,巡更情況記錄可以通過語音、文字、照片等方式錄入,并可上傳至智慧消防管理平臺。
6 服務內容和要求
6.1 火災預警
6.1.1 管理中心站、服務站點實行每日24h值班制度,通過智慧消防管理平臺實時監測聯網單位和業主單位的火災預警信息、聯網設備故障信息等。
6.1.2 收到火災告警信息時,通過智慧消防管理平臺、智能移動客戶端等設備,將告警信息實時推送或告知聯網單位、業主單位。收到聯網設備故障信息時應及時處置。
6.1.3 接警員應立即通知臨近的出警員到現場進行核實確認。管理中心站應對服務站點接處警情況進行監督。
6.2 火災應急處置
6.2.1 接收到火災預警信號后,按照“1min響應,3min到達,5min處置”的要求,服務站點執勤人員攜帶應急處置設備趕赴初起火災發生地,進行初起火災撲救、引導疏散、維護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等相關工作,同時向消防部門報告。
6.2.2 應急事故處置時,應接受屬地應急管理部門統一調度,協助參與火災撲救等相關處置工作。
6.2.3 應急事故處置后,填寫《火災事故處置報告》(見附錄A)。
6.3 消防巡查、巡邏
6.3.1 應按照鄉鎮(街道)政府部門的要求,對所轄區域進行白天消防巡查和夜間消防巡邏。
6.3.2 應建立消防巡查和巡邏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時段、頻次、路線開展消防巡查和巡邏。
6.3.3 白天消防巡查的內容應包括:
a) 及時核實智慧消防管理平臺推送的火災預警信息;
b) 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c)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
d) 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e)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f) 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g)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等。
6.3.4 夜間消防巡邏的內容應包括:
a) 及時核實智慧消防管理平臺推送的火災預警信息;
b) 根據各轄區實際情況設定巡邏路線和頻次,突出重點區域和路段;
c) 巡邏期間發現火情,就近處置初起火災,將火災損失降至最小,并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等。
6.3.5 出勤前應檢查確認車輛和消防器材的完好齊全情況。消防巡查和巡邏過程中應保持通信暢通,開啟車輛行車記錄儀和GPS定位功能。
6.3.6 應填寫巡查、巡邏記錄,或在智能移動客戶端進行記錄填寫、照片上傳等。
6.3.7 在巡查、巡邏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火災隱患,應及時告知聯網單位和業主單位,并報送鄉鎮(街道)應急管理部門進行處置整改。
6.3.8 巡查和巡邏中發現火情時,應立即報警并進行先期處置。
6.4 消防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
6.4.1 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
6.4.2 可通過以下方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疏散逃生等常識:
在公共場所張貼宣傳圖畫、播放視頻;
發放消防刊物;
編制宣傳板報;
網絡宣傳;
舉辦消防文化活動;
公眾號推送;
走訪宣傳。
6.4.3 應為轄區內的社會單位和業主單位提供火災隱患整改項目的消防業務咨詢服務。
6.4.4 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普通員工等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培訓,內容包括: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報火警、撲滅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規程;
對滅火器材的使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進行演練等。
7 運營管理
7.1 人員管理
7.1.1 建立崗位職責管理制度,明確站長等工作人員的任職要求和工作職責。
7.1.2 建立值(守)班制度,明確工作任務、值(守)班人數、工作情況記錄、工作交接班等內容。
7.1.3 建立員工培訓制度,明確在崗工作人員參加培訓的內容、方式、學時等。
7.1.4 鼓勵工作人員參加在崗培訓,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及消防設施操作員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7.1.5 應組織服務站人員經常性地開展基礎體能和技能訓練。
7.1.6 應建立考核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中心站、服務站點各崗位人員的獎懲措施。
7.2 消防器材裝備管理
7.2.1 應建立消防器材裝備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人,以及采購、驗收、存儲、領用、檢查、維護、報廢等流程的要求。
7.2.2 器材裝備的型號、種類、數量等應登記造冊,領用、送修應及時登記。
7.2.3 應每班檢查器材裝備,定期保養和測試,發現有過期、故障、丟失的,應及時更換、維修、補充。
7.2.4 器材裝備應妥善存儲,任何人不得擅自損壞、拆除、挪用。
7.3 檔案管理
7.3.1 管理中心站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明確檔案的分類和編碼、存放地、保管人員、保管期限、銷毀流程等相關內容。
7.3.2 管理中心站應對服務鄉鎮(街道)的消防概況和服務站點基本情況進行建檔并保存,應包括:
鄉鎮(街道)的轄區分布圖;
服務站點的數量、管轄區域等基本情況;
組織機構、崗位職責、規章制度;
服務站點人員和裝備器材配備情況;
消防數據匯總分析情況等。
7.3.3 服務站點應對日常工作情況建檔,并定期提交給管理中心站統一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
聯網單位和業主單位的消防數據檔案;
工作情況和交接班記錄;
消防巡查和巡邏記錄;
消防安全宣傳培訓記錄;
日常管理情況記錄;
工作人員培訓記錄等。
管理中心站應對服務站點的工作開展進行自我檢查,包括:
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人員配置、人員技能及操作規范;
日常工作開展情況;
消防器材裝備和車輛管理;
火災預警處置情況;
火災應急處置情況;
消防巡查、巡邏落實情況;
消防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落實情況等。
8 考核與改進
8.0.1 應在鄉鎮(街道)全范圍內公開服務電話,及時受理轄區單位和業主單位的投訴和建議,并進行登記、匯總分析,制定糾正\預防措施。
8.0.2 應開展年終自我評議,持續改進,不斷提升消防服務質量。
8.0.3 鄉鎮(街道)政府部門應制定考核辦法,對智慧消防服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月度和年度綜合考評。
鄉鎮(街道)政府部門應對考核結果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獎優罰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