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智慧消防:宜昌市智慧消防管理云服務系統使用管理規定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19-12-24 瀏覽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智慧消防”建設,完善“互聯網+監管”執法工作機制,運用物聯網和大數據技術,全時段、可視化監測消防安全狀況,實時化、智能化評估消防安全風險,實現差異化精準監管等要求,提升消防監督管理效能,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宜昌市智慧消防管理云服務系統(以下簡稱“云系統”)由支隊統一建設,將宜昌市社會面火災防控數據進行一網整合,各崗位人員能通過PC或APP登錄系統實現數據上傳和管理,無償提供給社會單位使用,大力提升單位自主管理水平。
第三條 各大隊、科負責組織消防監督員、重點單位消防責任人、管理人開展應用培訓,確保人人會操作使用,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保密制度,嚴防網絡安全事故。
第四條 支隊委托專業公司負責系統服務器端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以及社會單位的應用培訓工作。
第五條 云系統開發升級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同級業務經費預算予以保障。系統的年運行維護費用,在保修期滿后,應當納入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宜昌智慧消防管理云服務系統的應用、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系統功能
第七條 云系統部署在云服務器,采用BS架構,用戶端分包括服務端、Web端、APP端三大部分,版本更新后訪問地址為:http://yc.1196119.com/fire。
第八條 社會單位后臺基礎信息部分,用于單位一次性填報場所概況、人員信息、建筑信息、設備設施、安全制度、微型消防站、專職消防隊等數據。
第九條 社會單位后臺日常管理部分,用于記錄單位日常管理數據。包括動火管理、行政文書、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查記錄、年檢記錄、維修記錄、保養記錄、演練記錄、培訓記錄、工作小結等。
第十條 巡檢APP功能包含,單位設備日常巡檢填報功能,單位設備巡檢記錄查看功能,單位設備條形碼關聯功能,單位設備臺賬查看功能,消防水位水壓信息錄入功能。
第十一條 社會單位管理APP功能包含,通知公告查看功能,消防知識查看功能,物聯網監控數據查看功能,單位消防設施設備抽查抽檢填報功能,單位通訊錄查看功能,單位日常管理數據統計功能。
第十二條 監督員管理APP功能包含,在管消防場所抽查抽檢查看功能,值班記錄查看功能,隱患一覽查看功能,場所基本信息查看功能,維保記錄查看功能,物聯網數據查看功能,單位動火信息查看功能,單位日常管理分數扣分明細查看功能。
第十三條 社會單位(前端)功能包含,值班員錄入、遠程圖形顯示器、水系統監測、可燃氣體監測、電氣火災監測、單位基本信息查看、日常管理數據查看、維保記錄填報、值班記錄查看、通知公告、管理評分及扣分項查詢、一鍵報警、告警設備限時處置流程。
第十四條 指揮中心(前端)功能包含,集成實時路況、衛星圖、百度地名,查看重點單位所有信息、查看動火場所、外建物聯網設備數據查看,單位設備告警處置狀態監測、值班點名、視頻問詢、數據統計。
第三章 系統應用
第十五條 支隊、各大隊要確定1名系統管理人,負責本級系統賬號、消防重點單位、監督員數據的維護和管理,及時將重點單位分配到對應的監督員。
第十六條 社會單位要確定1名系統管理人,及時錄入并更新本單位基礎信息、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信息,根據系統應用情況及時增加水位、水壓、電氣、燃氣等物聯網感知設備,不斷完善消防基礎數據。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登錄APP查看單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可通過手機實時掌握值班人員,消防水池水位、水箱水位、消防栓管網壓力、噴淋管網壓力、消防巡查檢查數據,可實時獲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燃氣報警系統、電氣監測系統發出的報警信息等。
第十八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通過手機APP查看單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況,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并將單位動火情況及時錄入系統。接到單位報告或系統智能判定的真實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疏散并調動微型消防站開展先期處置。
第十九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登錄PC端,錄入日常值班情況,消防設施日常維保情況,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上傳的火警、故障等信息進行處理,在緊急情況下可以與指揮中心視頻對講,請求調動消防力量到場處置。
第二十條 支隊指揮中心監控人員登錄PC端,與重點單位控制室音視頻對講,實時掌握控制室值班值守情況,掌握全市重點單位日常管理情況,對遠程聯網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物聯網報警設備傳輸的火警、設備狀態信息進行跟蹤。一旦發生真實火警或系統通過算法智能判定真實火災時,及時調度出警力量。
第二十一條 消防監督員登錄APP,掌握本人管轄單位基礎信息,通過系統對單位管理情況進行評分掌握單位日常管理情況,督促落實主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消防部門、各重點單位在云系統使用過程中,要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支隊防火處進行收集匯總,不斷升級完善系統功能。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 支隊每月、大隊每周對系統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通報,并將抽查檢查情況納入監督員個人工作考評及單位年終考評。智慧消防管理云服務系統使用情況靠后的不得評定為執法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 支隊每季度分行業對云系統的應用及評分情況進行排名,并通過各種媒體向社會公示。對于未應用云系統的重點單位,不能實現“互聯網+監管”的,要增加現場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五條 系統管理應用和維護保養失職,或者有其他行為造成系統不能正常使用的,輕者批評教育,情節惡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支隊防火處負責解釋。